医保生育报销须知
时间:2022-09-27 作者: 浏览次数:7891
1.生育备案登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女方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准生)证(须有本次怀孕的登记)、孕妇产检手册、社会保障卡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医保经办部门(参保职工到辖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党群服务中心)或所属医院办理生育备案登记,来我院办理生育备案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选定并成功在我院产科门诊建档;②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③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④备案前未发生过住院保胎或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
2.产前检查及分娩报销:已办理生育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凭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在医院直接按规定结算,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异地分娩报销:参保人已作登记备案后需在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应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之日起3年内持医疗费用发票(盖医院公章原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盖医院公章原件)、出院诊断证明(盖医院公章原件)、出院小结(盖医院公章原件)、《惠州市异地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原件,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帐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超出申请时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报销比例:
(1)各级医院的产检门诊报销比例如下表:
项 目 | 报销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职工医保 | 95% | 1500元 | ||
居民医保 | 75% | 1000元 |
(超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总额的部分由参保人全部承担)
产前检查可报销项目包括(含产后42天的检查):唐氏及各类遗传性疾病筛查、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常规、尿常规、血型、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心电图检查、B超、产科检查(含胎心多普勒)和胎心监测。
(2)因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报销比例如下表:
项目 | 市内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
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 | |||
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 | 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居民医保 | 100% | 90% | —— | 自行转往定点医院的按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20%。转往非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为45%。 | |
职工医保 | 100% | 70% | 2000元 |
5.经生育备案和异地就医备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进行产前检查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不可同时享受本行政区域内产前检查待遇),标准为500元。
6.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市职工医保)和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居民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或中止妊娠产生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职工医保基金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