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时间:2022-09-27   作者:    浏览次数:6817   


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

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本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

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

2.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 澳、台、华侨学生),在中职技校(院,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3.在惠异地务工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后,随其生活并在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学龄前的子女;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其非本市户籍的子女。

4.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困难企业人员);

5.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佳证的末就业港澳台居民和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2.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应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镇街党群服务中心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居民医保费由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缴交。在一个年度内新参加居民医保的,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医保费。连续参保的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在每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镇街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年度内缴纳当年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在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7月1日至 12月31日参保并缴纳当年医保费的(不含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需同时缴纳当年度的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人员除外)。

3.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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