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时间:2012-08-20 作者: 浏览次数:6858
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生活
1、党支部每月过一次组织生活,支委会每季度开一次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支委民主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年一次民主评议党员。
2、支委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支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3、凡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只要没有离开市区的党员,均要按时回院参加(特殊情况要提前请假)。因参加组织生活占用个人的补休、出班、休假时间,不再另行补假。
二、党费的缴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400元(含有400元)以下每月按0、5%比例交纳,400元至600元(含600元)每月按1%比例交纳,600元至800元(含800元)每月按1、5%比例交纳,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每月按2%比例交纳,1500元以上(税后)每月按3%比例交纳。
党员个人缴纳党费必须每月一次,在发放当月工资的五天内交给支部或小组,支部要在每月10号前将党费交给党委办公室。超过半年不交党费者按党章规定处理。
2、预备党员是团员的,可只交纳党费,不交纳团费。
3、新党员的党费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的月份开始交纳。
三、组织关系的转接
1、党员调动工作、入学、参军和长期外出等,均须转接党的组织关系。党员离开单位前,要向支部说明情况,并到党委办公室办理组织关系介绍信。
2、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当地的党组织生活。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可出具党员证明信(临时组织关系),参加外出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一般不转组织关系。
3、出国留学、进修、定居人员中的党组织关系,一般由医院党委保存。
四、评选优秀党员
1、开展评选优秀党员活动,是加强对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2、评选优秀党员要严格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确定的条件进行。
3、评选前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思想动员,然后党小组讨论,酝酿提名,支部大会评比,支委会研究确定。
4、预备党员不宜评为优秀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