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2-10-25   作者:    浏览次数:3106   

对象

199611后出生的,市直、民营医疗机构内分娩,因未领取、遗失、助产机构书写错误的。

提交材料:

1、《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

2、原助产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有助产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名,“与原件相符”字样)

3、父母双方的户籍本、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

(第3项经持原件进行审核、验证无误后保留复印件)

4、户籍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属未入户的,提交未入户证明;已入户的需出具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

5、助产单位出具的未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盖行政公章

6、街道居(村)委会或单位的证明,证明须第一把手签名,并盖行政公章

7、助产单位出具工作人员书写错误造成废证的情况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8、属遗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须在《南方日报》刊登遗失声明

注:119961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包括弃婴、抚养儿童、在家自产自接的儿童),一律不得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2、因未领取补发所需材料:1,2,3,5

3、因助产机构书写错误补发所需材料:1,2,3,7

4、因遗失补发所需材料:1,2,3,4,6,8

5、《南方日报》惠州办事处地点:惠州市南坛紫西岭二巷23号(南坛八达楼后面)联系电话:0752-2233398

    6、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出生证咨询热线:0752-7806622

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

 

对象

199611后院外出生的

提交材料:

1、《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

2、父母双方的户籍本、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

3、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属于计划外生育的还需出具计划生育办的罚款单复印件;

(第23项经持原件进行审核、验证无误后保留复印件)

4、户籍部门提交未入户证明;

5、街道居(村)委会或单位的证明;

(第45项证明须第一把手签名,盖行政公章)

6、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接生员身份证复印件;

7、接生员出具接生简介,签名并盖上指模;

8、不能出具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要提交亲子声明;

9、不能提供678的建议做亲子鉴定

注:1199611以前出生的儿童(包括弃婴、抚养儿童、在家自产自接的儿童),一律不得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2、接生员出具的接生简介应包括产妇姓名、接生地点、产妇孕周,小孩出生的具体时间、体重、身长。

 

 

医院邮箱:dyfybjy@huizhou.gov.cn   咨询电话:0752-7806333(总机) 投诉电话:0752-7806563 传真:0752-7806733

版权所有: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演达四路5号

Powered by 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 2011-2024,   技术支持:青青网络 Inc

粤ICP备13007494号 粤公网安备 44130202000246号 粤卫网审(2012)88号


本站访问量: 61396517 -2024-06-03开始统计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