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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业务指引

时间:2025-06-27   作者:    浏览次数:25   

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详见附件1)。参保人员罹患门特病种范围的疾病,应当按照统筹区规定选择具备相应门特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待遇认定和续期。

本院目前有待遇认定资格的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化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儿童白血病、地中海贫血、癫痫、支气管哮喘、血友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等,共10个病种。经相关专业执业资质的接诊医师诊断,判断参保人员病情符合相应门特病种准入标准的,指导患者备齐相关资料(详见附件2),可为其申请门特待遇,流程详见下图:

参保人原则上可以选择3家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特选点机构,在我院申请门特资格认定时默认我院为门特选点医院之一。资格认定成功后,参保人可通过在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增选点,或在“粤医保”微信小程序“我要办事”→查看更多→选择“特定门诊选点登记”→选择新增选点。原则上一年内选点不变更,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门特定点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报销比例详见附件3。

 

附件1广东省规定门特病种及惠州市认定病种名称_20250627083903

附件2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提供资料明细表

附件3门特待遇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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