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二次补偿支付标准须知
时间:2024-04-22 作者: 浏览次数:2308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特政策内费用(含普通门诊发生的由医保基金单独支付的药品政策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含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达到1万元(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2000元,其他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为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95%(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为97%),其中超出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或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的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救抢救住院除外)。
(二)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后到就医地之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当地转诊转院规定到当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