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2023-08-09 作者:纪检室 浏览次数:23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药械代表在我院内的行为,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依据《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药械代表,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医用器械的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安装人员、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除外)。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三条 药械代表来我院开展业务活动前,应先在接待部门登记备案,备案信息表和登记名册由接待部门汇总后向院纪委报备。原则上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药械代表不得进入我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药械代表进行登记备案,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药械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附件1);
2.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并附上委托人签名留样及身份证正反面);
3.药械代表工作证或其他在职证明材料;
4.药械代表本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附件2)。
上述第2、3项材料需一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本人,查验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署姓名和查验日期。第4项材料一式两份,由药械代表和医院各执一份。
第五条 接待原则。按照“三定三有”原则进行接待: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
第六条 建立药械代表来访接待日制度,实行预约定点接待。
接待时间:药剂科为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四下午3点至5点;设备部为每周四下午3点至5点。接待地点:医院门诊部五楼小会议室。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期或者改地点,由接待部门另行通知,并提前向院纪委报备。
第七条 接待程序
(一)预约登记。药械代表需于接待日前5个工作日联系接待部门提出预约申请,填写《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药械代表预约登记表》(附件3)。接待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接待事宜。
(二)审核资料。接待部门接到药械代表预约登记信息后,严格审查其信息真实性,并在接待日前2个工作日通知药械代表接待日时间。对未提前预约登记的药械代表一律不予接待。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三)查验资料。药械代表在接待日当天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接待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其身份证明,做好接待记录。与接待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接待现场。
(四)药剂科、设备部分别负责本部门相关的药械代表来访接待工作,可邀请分管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院纪委视情况派人监督。
第八条 规范接待
(一)来访药械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由来访人员说明理由,经接待部门审批同意,并向院纪委报备,否则取消接待。
(二)药械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的,需由接待部门说明情况,经接待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向院纪委报备,按接待程序进行接待。未经允许,药械代表不得擅自在院内开展业务活动。
(三)参加接待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监督人员除外),接待现场需开启不间断录音设备。院纪委不定期现场参与监督,或通过查阅录音及接待台账进行抽查监督。
(四)接待部门负责预约、发布通知、组织和协调药械代表来院接待工作,收集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每次接待厂家数量及药械代表人数由接待科室统筹决定。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接待部门负责整理及归档管理。
(五)接待部门根据临床医技科室的需求,发布每月具体接待时间、接待内容,联系相关药械代表等,做好新产品资料收集、登记确认和申请表资料预审等准备工作,以及产品品牌、功能、供货方式、价格、性价比等信息,供临床医技科室参考。
(六)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及相关医务人员负责根据临床需求、业务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了解、比较相关厂商提供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专业性能,在科内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申请引进(做好科内讨论记录),并向药剂科、设备部提出初步意见,为选择采购产品提供专业参考。
(七)接待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药械代表关于药品、设备、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设备、医用器械、医用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临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得违规提供用药、用械等信息给药械代表。接待科室负责对接待的重要问题、事宜进行把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药械代表。如医务人员发现药械代表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告知接待流程,如仍不能劝退,通知总务部协助处理,并于当天向院纪委说明情况。如发现任何科室和个人违规私自接待药械代表,请径向院纪委反映。
第十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违规私自接待药械代表,一经发现并查实,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及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对当事人及科主任进行提醒谈话,并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当事人下岗培训3个月,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及停止处方权半年,对当事人及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并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药械代表开展业务交流均应公开进行,不得私自进入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医疗区域进行有关产品推销活动,不得干扰医疗医务工作和诊疗秩序,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安装人员、维修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院内使用量,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现药械代表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由院纪委约谈涉事药械代表并记入诚信档案,视情节给予涉事药械代表所属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后勤物资、基建工程、信息系统、外包服务项目等其他供应商代表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