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就医须知
时间:2024-04-22 作者: 浏览次数:91
一、门诊选点登记办理
参保居民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近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门诊定点机构),其中未成年人可选择1家儿童医院;参保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1-2家门诊定点机构,如选择2家门诊定点机构,必须至少1家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选定的就医机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参保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选定下一年的门诊定点机构。
医保门诊报销比例详见下表:
项目 | 报销比例 | 年度限额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职工医保(统账结合) | 85% | 65% | 60% | 2028元 |
职工医保(单建统筹) | 80% | 60% | 55% | |
职工医保(退休职工) | 87% | 67% | 62% | |
居民医保 | 75% | 转诊(含急救抢救)、儿童医院:60% | 800元 |
二、生育产检门诊报销:已办理生育备案登记的参保人产检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以下简称“医保就医凭证”)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产前检查报销比例详见下表:
项 目 | 报销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职工医保 | 95% | 1500元 | ||
居民医保 | 75% | 1000元 | ||
三、特定门诊申请、报销须知
1.特定门诊申办流程
2.特定门诊就医须知
1)特定待遇仅限特定门诊患者本人享受,与门特病种疾病诊疗无关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经确认享受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应在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简称“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门特定点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门特定点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根据广东省医保局工作计划,省平台的特定门诊结算不支持月度额度滚存,当月报销额度未使用完当月清零。因此门特限额自2021年2月起执行年度内月平均数逐月使用规定,不跨月使用,跨月清零。
4)参保人应自觉遵守有序就医的相关规定,不得要求医生开具与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或超出诊疗规范的检查和治疗等;申请待遇确认时,应如实提供相应的就诊资料;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去的门特待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