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妈宝典 | 每个孕妈都需要补铁?补多少?怎么补?你都知道吗……

时间:2021-07-12   作者:    浏览次数:2373   

孕期不是补叶酸就行了?为什么还要补铁?不是复合维生素里已经含有铁和钙了吗?还应该额外补充吗?

01 孕妈为什么需要补铁?

铁元素是重要的造血原料之一,而怀孕后造血原料需要量大大增加,这时候如果摄入不足,将出现缺铁性贫血,引起孕妇及胎儿贫血。

妈妈轻度贫血阶段是不会对胎儿有影响,但如果不及时纠正,严重贫血就会对妈妈、胎宝宝和新生儿造成近期和远期影响:
1)增加妊娠期高血压、胎膜早破、产褥期感染、产后抑郁及分娩困难等风险。
2)使胎儿生长受限,出现胎儿缺氧、羊水减少、死胎、早产等风险。
3)可能导致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02 每个孕妈都需要补铁吗?

是的,每个孕妈都需要补铁!只是有的孕妈需要补充铁剂,有的孕妈只需要通过食物摄取。

一般孕妈妈如果孕前没有贫血症状,身体里的铁元素和血红蛋白是足够自身使用的。

但怀孕后,胎儿在发育过程中,需要吸收大量的铁元素和血红蛋白,可能会造成孕妈妈体内铁元素和血红蛋白含量不足,因此,建议每位孕妈妈都应该加强含铁食物的摄入量。

对于有明显的贫血症状,或者验血结果已经明确贫血的孕妈,应在医生的指导下额外补充铁剂,如硫酸亚铁、富马酸亚铁、多糖铁复合物、右旋糖酐铁等。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充即可。

如果补充铁剂后血红蛋白明显增加,那么就是缺铁引起的贫血。反之,就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贫血,需要进一步排查。

关于补铁的方法可以参考这里:

那准妈妈什么时候补充铁剂?妊娠16周后,约有300mg铁进入胎儿和胎盘,500mg铁储存在孕妇体内,有需要时合成血红蛋白。
我国营养学会建议孕妇每日膳食中铁的供应量为28mg,因很难从膳食中得到补充,因此主张妊娠16周开始预防性补铁,可维持较好的血红蛋白水平,降低妊娠期缺铁性贫血的发病率。

03检查指标提示缺铁性贫血时,该如何治疗?

 

缺铁性贫血通常是可以治愈的,医师通过调整饮食、补充铁剂等规范治疗,增加体内铁 的储备量,使其达到正常的水平。

★根据血红蛋白浓度选择治疗方案:

1、铁剂治疗至血红蛋白恢复正常后,应继续口服铁剂3-6 个月或至产后3个月,补充铁储备,避免再次出现贫血;2、产后出血或者产前为纠正贫血者,在产后48小时复查血红蛋白。)

1饮食治疗

均衡膳食,避免偏食,改变不良的饮食习惯,鼓励进食含铁丰富的食物。

食物中的铁有两种,其中95%是非血红素铁,只有5%是血红素铁,非血红素铁多存在于谷类、蔬菜、水果、植物根茎中,人体的吸收率非常低;而血红素铁多集中在肉类中,肉类中大约含有 50%的血红素铁,其吸收率较高,可达到 10%~40%。因此血红素铁比非血红素铁更容易吸收。

水果、土豆、绿叶蔬菜、菜花、胡萝卜和白菜等含维生素C的食物可促进铁吸收,因为铁剂在酸性环境下更容易吸收。维生素C显酸性,有利于铁的吸收,同时维生素C能使难以吸收的三价铁还原为易吸收的二价铁,或与铁形成络合物,从而促进铁的吸收。

茶、咖啡、豆类、含钙类食品、牛奶制品及其他碱性物质可影响铁的吸收,应避免与铁剂同服。

2口服铁剂贫血比较明显时,仅通过食物难以补充足够的铁,需要听从医生的指导补充铁剂。
1、口服补铁有效、价廉且安全。诊断明确的缺铁性贫血的孕妇应补充铁100-200mg/天,治疗2周后复查血红蛋白评估疗效。
2、非贫血孕妇如果血清铁蛋白<30μg/L,应摄入元素铁约60mg/天,治疗8 周后评估疗效。


★常用口服铁剂及其服用方法:
服用铁剂注意事项

★根据制剂工艺不同,大部分口服铁剂适宜饭后服用,可减少胃肠道刺激,利于充分吸收。

★口服铁剂后,也可能会出现胃肠道不适、腹泻、便秘的情况,如果不能耐受,应及时与医师联系。

★口服铁剂治疗期间,大便颜色可能变黑,对此不必紧张,停用铁剂后即可恢复。

★如果正在服用钙剂和磷酸类、四环素类、抑酸等药物,应与铁剂隔开服用。

另外,为促进铁剂的吸收和体内利用,建议孕妈妈吃铁剂的同时多吃含维生素 C 丰富的食物,比如橘子、橙汁等,例如用橙汁送服铁剂就会使铁的吸收量提高。

相反,一些食物会抑制铁的吸收,如牛奶、奶制品、咖啡、可可、茶等,因此应该避免铁剂与这些食物同时服用。如果有严重贫血者,这些饮食也要适当减少。

 

医院邮箱:dyfybjy@huizhou.gov.cn   咨询电话:0752-7806333(总机) 投诉电话:0752-7806563 传真:0752-7806733

版权所有: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演达四路5号

Powered by 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 2011-2015,   技术支持:青青网络 Inc

粤ICP备13007494号 粤公网安备 44130202000246号 粤卫网审(2012)88号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