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
时间:2014-11-03 作者: 浏览次数:6501
一、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地传达到全体卫生人员。
(一)标准指标:
1、建立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2、医院有本院制定的母乳喂养的具体规定。
2、规定张贴在母婴所到之处(产科,儿科和保健科的门诊,病区,候诊区;产房)。
3、医院没有母乳代用品销售的广告或资料,严禁医务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4、妇产、儿科的医务人员均应掌握80%以上的母乳喂养规定。
5、把促进母乳喂养的工作写进岗位责任制,作为工作职责。
(二)措施
1、有贯彻母乳喂养规定的领导小组,小组人员由业务院长、护理部、相关职能科室、产科、儿科主任及护士长组成。有爱婴医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有督导检查记录及改进措施。
2、医院制定出可行的包括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的规定。
3、张贴三个“十条”及《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三个“十条”:
《世界卫生组织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标准》
《医院母乳喂养规定》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4、把母乳喂养规定发给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进行母乳喂养规定的培训。
5、将住院期间纯母乳喂养率和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纳入产、儿科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纳入产科、儿科医护人员岗位责任目标体系。
各级医护人员将母乳喂养纳入查房内容。
二、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有关规定。
(一)标准指标:
1、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爱婴医院管理和母乳喂养知识培训至少一次。
2、80%以上的产、儿科医务人员能够正确回答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养的问题。
3、能够正确指导产妇进行母乳喂养。
(二)措施
1、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不同形式的爱婴医院管理和母乳喂养知识的培训。
2、利用岗前教育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母乳喂养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3、利用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对产科、儿科的医务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复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
4、定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考核,使产、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掌握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
三、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
(一)标准指标:
1、通过多种形式向孕产妇传播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
2、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回答9个问题中的7个(见后述)。
(二)措施
1、产前门诊、孕妇学校、产科病房通过讲课、播放录像及VCD对孕妇进行有关母乳喂养好处和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并进行示范。
2、有书面的包括指导母乳喂养的材料并发放给孕产妇。
3、住院后由责任护士进行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宣教。
4、孕妇学校有固定场地,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宣传资料、培训教材和课程安排。
5、有岗位责任制及宣教内容。
6、母乳喂养宣教知识要点:即要求孕产妇能够回答的9个问题。
(1)母乳喂养的好处;
(2)什么是纯母乳喂养,6 个月内纯母乳喂养和继续母乳喂养到2 岁或以上的重要性;
(3)分娩后皮肤早接触、早开奶的重要性;
(4)24 小时母婴同室的重要性;
(5)产妇喂奶的姿势和婴儿含接姿势;
(6)按需哺乳的重要性;
(7)如何保证产妇有充足的乳汁;
(8)特殊情况如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的母乳喂养;
(9)产妇上班后如何坚持母乳喂养。
四、帮助母亲在产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一)标准指标:
1、90%以上的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最好留产房观察期间母婴都在一起。
促进自然分娩,近3年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逐年降低。
至少50%剖宫产的母亲在手术室进行部分皮肤接触,回病房后半小时内补做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
(二)措施
1、正常新生儿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在皮肤接触式,母婴应有目光交流,并注意新生儿保暖。
2、留产房观察期间要尽可能保证母婴在一起。
3、做好宣教,促进自然分娩,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
4、制定降低剖宫产制度和措施。
5、剖宫产新生儿脐带处理完毕后,应与母亲进行局部皮肤接触。回室后补做母婴的皮肤接触和早吸吮。
五、指导母亲如何哺乳,以及保持良好泌乳。
(一)标准指标:
1、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保健科的全体医护人员具备指导哺乳的能力。
2、80%以上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
(二)措施
1、将母乳喂养指导纳入常规护理工作程序,对产妇进行规范的母乳喂养指导。
2、医务人员通过示范和指导,教会产妇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挤奶/吸奶方法、泌乳方法。
3、应当教会母婴分开的母亲在生后6小时开始挤奶,每3小时挤一次,每次挤奶持续20~30分钟,每天不少于8次,注意强调夜间挤奶,
4、开展模式化护理,由责任护士经常巡视病房。使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技能,如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挤奶/吸奶方法、泌乳方法。
六、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一)标准指标:
1、除去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80%以上的新生儿生后未吃过任何母乳以外的食品及饮料,做到纯母乳喂养。
2、加奶、加水的新生儿要有医生医嘱;并且所添加奶粉要由医院提供。
3、工作人员禁止向母亲推荐母乳代用品。
(二)措施
1、为产妇提供个性化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2、加强护理工作,做到早开奶、按需哺乳,使母亲拥有充足的乳汁。
3、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需要添加配方奶时,应遵循医嘱。在医疗文书中要记录医学指征,医技使用配方奶的数量和次数。
4、混合喂养新生儿可用乳旁加奶或使用小勺、奶杯加奶。
5、制定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设置规范的配奶区,配置配方奶必须在配奶区完成,做到现配现用,清洁配制。
6、医院所需的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允许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
七、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一)标准指标:
1、除有医学指征的母婴分离外,产妇和新生儿应24小时在一起,每天分离的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二)措施
1、取消婴儿室。在产科病房设置婴儿床,减少母婴分离时间。
2、保证新生儿洗澡及治疗时间每天不超过一小时。
3、母婴分离要有医学指征,并在病历中有记录。
4、产科医护人员应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八、鼓励按需哺乳
(一)标准指标:
1、只要新生儿啼哭或母亲奶胀就喂哺新生儿,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每天有效吸吮次数应不少于8次(包括夜间哺乳)。
(二)措施
1、产科、儿科、保健科的医护人员了解按需哺乳的意义,使产妇了解按需哺乳的重要性和方法。
①只要新生儿饥饿或产妇奶胀就可哺乳新生儿;
②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2、加强对剖宫产母亲术后的护理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九、不要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一)标准指标:
1、在母婴同室内,100%母乳喂养的新生儿未使用过奶瓶、奶嘴或安慰奶嘴。
(二)措施
1、让母亲了解使用奶瓶、奶嘴和安慰奶嘴的危害。
2、有医学指征需要加奶的新生儿,使用小杯小碗或乳旁加奶。
3、鼓励乳头条件不好的母亲建立信心并帮助其解决困难。
4、需要人工喂养的新生儿,使用的奶瓶、奶嘴及奶粉由医院提供并管理。
十、 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提供后续服务。
(一)标准指标:
1、帮助社区建立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并开展人员培训。
2、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产妇、婴儿出院后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3、爱婴医院应建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解决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利用各种形式,为出院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支持服务。设立本机构母乳喂养热线电话,并告知出院产妇。
(二)措施
1、向社区母乳喂养支持组织提供培训等技术支持。
2、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一定方式把即将出院的母亲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每周有固定的门诊时间,有专业人员接诊。
4、对负责接听咨询热线电话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产妇知道热线电话号码,并保持热线畅通。
注:我院母乳喂养咨询门诊设于门诊部三楼妇女保健科,母乳喂养咨询电话:7806816
十一、母乳喂养十条措施
有书面母乳喂养政策,并常规地传达到所有保健人员。
对所有保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这一政策。
要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
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其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品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实行母婴同室——让母亲与其新生儿一天24小时在一起。
鼓励按需哺乳。
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橡皮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十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
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禁止公司向母亲提供推销这些产品。
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十三、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母乳代用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
(一)赠送产品、样品;
(二)减价销售产品;
(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 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 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
第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销售: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十四、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1、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2、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3、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4、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5、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6、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7、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8、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9、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10、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11、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12、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13、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1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五、医院母乳喂养规定
1、为了保证母乳喂养工作切实执行,本院必须以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为原则,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母乳喂养政策,有关母乳喂养的宣传材料人手一册。
2、对所有的医务人员进行母乳喂养技术培训,对母婴同室的医务人员进行上岗考核,使他们掌握母乳喂养政策及常见问题的处理。
3、通过妇保门诊发放宣传材料,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设法告诉所有孕妇。
4、产科医务人员必须帮助母亲在产后1小时内进行30分钟的皮肤与皮肤接触并早吸吮。
5、指导母亲正确喂奶,以及在母亲和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应每天挤奶8次以上。
6、6个月以前的婴儿实行纯母乳喂养,在无医学指征时不得擅自给婴儿喂任何食品。
7、实行按需哺乳,不规定哺乳次数和时间。
8、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母婴分开时间在24小时内不超过1小时。
9、产科病房应摒弃奶瓶及橡皮奶头。
10、建立院内外促使母乳喂养的随访系统,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二楼产科门诊),进行有关母乳喂养及母乳喂养的咨询和指导,开设母乳喂养咨询电话,电话号码0752-7803583。